对于拟申请开展“多评合一”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市便民方舟“多评合一”窗口(市发展改革委窗口)提出咨询服务申请,在窗口指导和帮助下完善项目审批所需资料。项目企业可以根据核准要求自行准备相关材料,也可委托其它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准备材料、组织评估,待材料准备完成后,由“多评合一”窗口组织统一评审、统一审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项目单位不付费而导致中介服务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由于社会中介机构原因导致评估报告在评估后,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修改、补充完善资料的 “办件自行中止”。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经并联审批窗口同意后,可终止办件。
“多评合一”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前期推进阶段所涉及的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等各类技术评估及评估报告的并联评估及审批。
对于开展“多评合一”的项目,一改过去流程,按照审批先后顺序依次申请报批、准备材料、分别开展评估、审批部门依次审核情况,实行一次申请、并联准备材料、统一评估、统一评审、统一审批。具体操作程序为:第一,企业可以依据编制要求,自行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第二,项目建设单位与中介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评估。第三,各技术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市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帮助企业完成专家评审工作或进行备案。第四,评审完成后,由多评合一窗口根据各专业部门审查意见出具统一评估审查报告(专业部门评审意见为附件),通知相关审批单位受理。第五,各部门根据受理通知、相关评估报告、统一评审意见及按法定要求提交的材料,立即同步组织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出具相关审批或意见文件。第六,对每个受理事项,各部门窗口出具有效的办结单,办结单上的落款日期为办结日。受理和办结材料当日交并联审批窗口归档,并通知项目单位前来领取相关结果。
答:不可以。按照《物业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期满可申请资质等级延续或升级。
答: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三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金至少为50万元人民币,二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金至少为300万元人民币,一级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金至少为500万元人民币。
答:六层含六层以下的房屋,二层主体施工完成,高层房屋1/3主体施工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销售许可,且(预)销售许可证与规划许可证的面积规模一致,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答: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答:(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50%,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 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40%,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的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答: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答: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答: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答:出让和划拨是取得土地所有权的两种方式。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答:不需要。按照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发改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单位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
答: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3000 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 1000 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2)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至 3000 吨标准煤(不含 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 200 万至 500 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 500 至 1000 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 50 万至 100 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答:项目立项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立项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立项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立项机关应在立项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立项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立项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立项文件自动失效。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管理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答:在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立项、土地证、规划等手续中为一个主体,审图、招标、质监、安监等手续中为另一个主体的情况。这问题在代建工程中较为突出,主要是因为立项批准给将来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而招标等工作由代建部门办手续。而前后申请人不一致会导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事项的申请人不明确。
为避免这种情况,建议:①在立项相关批准文书中注明批准给哪个单位,由哪个单位具体实施;②在代建协议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特别要明确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哪些手续并均予以认可。
答:从目前的实践看,投资建设项目从土地摘牌到施工许可办理所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项目审批阶段、用地审批阶段、规划报建阶段、施工许可阶段。
(1)项目审批阶段
1政府投资项目
a.发改部门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暨概算审批;
b.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c.国土部门负责的划拨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d.规划部门负责的划拨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非政府投资项目
a.发改部门负责的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非政府投资项目核准;
b.环保部门负责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c.国土部门负责的划拨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d.规划部门负责的划拨类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
(2)用地审批阶段
1规划部门负责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方案审查;
2民政部门负责的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3国土部门负责的用地审批及土地登记办理;
4民防部门负责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许可。
(3)规划报建阶段
1图审部门负责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2民防部门负责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3消防部门负责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4规划部门负责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
5公共资源交易部门负责的投资项目招投标办理。
(4)施工许可阶段
1民防部门负责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办理;
2气象部门负责的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办理;
3住建部门负责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筑工程安全报监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办理。